购买的房子有抵押,买方能否要求卖方承担因抵押产生的额外费用?
发布时间:2025-06-16

内容概要

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若房屋存在未解除的抵押登记,可能引发复杂的法律争议。本文围绕抵押权优先性买方追偿权的冲突平衡,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裁判规则,系统梳理已抵押房产交易中的风险分配机制。重点分析消费者特殊保护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边界,以及卖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买方主张违约救济措施的法律路径。通过厘清抵押权人、卖方与买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为购房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实务指引。

抵押权优先性法律解析

在商品房交易中,抵押权优先性是处理产权纠纷的核心法律原则之一。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规定,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发生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这意味着,若房屋已设立有效抵押且未解除,即使买方已完成购房款支付,在抵押权人主张权利时,买方追偿权可能受到限制。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优先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抵押登记早于房屋买卖的情况下,消费者特殊保护规则仅能在特定条件下突破抵押权优先性。此外,抵押权实现过程中产生的评估、拍卖等额外费用,若因卖方未如实披露抵押信息导致,买方可通过违约责任主张赔偿,但需结合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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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追偿权适用条件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买方追偿权的行使需满足特定法律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主张追偿权的前提是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且抵押权登记状态已对买方权益构成实质性限制。具体而言,若卖方未如实告知房产抵押登记信息,或未在约定时间内消除抵押负担,导致买方需额外承担解押费用、利息损失等,则构成合同义务的违反。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结合善意买受人标准进行判断:买方需证明其签订合同时不知晓抵押事实,且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同时,抵押权的存在需实际影响房屋交付或产权转移。值得注意的是,若买方在交易时明知抵押存在仍继续履约,则可能被视为对风险的默认接受,此时追偿主张将受限制。此外,追偿范围需与违约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超出合理预期的间接损失通常难以获得支持。

消费者特殊保护规则

在已抵押房产交易中,消费者特殊保护规则通过倾斜性立法平衡买卖双方地位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卖方未告知房屋抵押事实,且买方以居住为目的支付大部分房款(通常超过50%),即使抵押权已设立,消费者仍可主张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抵押权。这一规则突破了传统担保物权的绝对优先性,将消费者生存权益置于金融机构债权之上。但需注意,该保护仅适用于符合“消费者”定义的购房人,即其购房行为需满足生活居住需求、未涉及经营性用途,且买方需举证证明对抵押事实不知情、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等要件。同时,卖方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可能触发缔约过失责任,买方除主张解除合同外,还可要求赔偿因抵押导致的额外费用损失。

违约救济措施实务要点

在司法实践中,买方主张违约救济措施需结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具体情形与合同约定。若卖方未履行解押义务导致交易受阻,买方可根据《民法典》主张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具体而言,当抵押登记未及时注销影响产权过户时,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抵押权优先性对抗产生的额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解押垫付款、逾期利息及诉讼成本。对于已支付购房款的消费者,依据《执行异议复议规定》,可突破抵押权优先性限制,优先保障物权期待权。实务中需注意,主张赔偿需证明实际损失与违约行为的因果关系,且不得超出可预见范围。此外,协商解除合同或通过仲裁/诉讼主张违约金时,应同步审查合同条款效力及消费者特殊保护规则的适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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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 高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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